对于保理业务承做来说,买方的配合程度真的是很关键。但现实中,强势优质的买方通常是不予以配合的,包括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的签章回复、应收账款往来对账等。即便配合也会百般”刁难“,开出一大堆不与接受的条件......
前几日,遇到一家国企买方,业务营销期间,卖方承诺买方会如何如何配合,签章确认也没问题。但当我们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发给买方予以确认时,买方打了退堂鼓,说你们保理公司与卖方之间的事情我们不管,由你们自行处理,更改回款账户我们可以配合确认,但关于保理的事情我们不牵涉........是什么将买方由配合转为不配合了呢?原来是我们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严谨让买方看而生畏了,由于买方对保理业务及法律关系的模糊导致买方不敢接受这烫手的山芋,国企通常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甚至出现了如此的笑话,买方说应将“通知书”改为“确认书”,他们认为这样语气很舒服,“我们是国企,你一个小卖方怎么能给我下通知书......云云,简直是笑喷了.........。当然了,我们适应的能力还是很强的,及时按照买方的意见进行适当的法务修改,但底线没有突破。业务也做成了,风险也得到了控制。
所以说,理论是一方面,现实是另一方面,当现实无法满足理论要求时,风险部门要及时调整业务文本,不能按照律师的意见死板一块,机械执行,这样很难做成业务。虽然律师的初衷是好的,但由于他不懂保理业务,所以他无法将法规溶于保理业务之中,生意就很难做成。而是应该告知你的委托人,法律的底线是什么就OK了,业务文本由风审部门把控适时予以调整,以不变应万变才是畅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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